并案审理

指案件已经起诉,因检察官起诉后发现更多与已起诉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函请法院并案审理。在诉讼法上并没有规定。

当法院认为检察官请求并案审理的内容,与本案不属于实质上或裁判上一罪的关系,或本案不成立犯罪时,就必须退回由检察官另行处理,不能审判并办事实。

案件起诉后,检察官就其认有裁判上一罪关系之事实函请并办,此项公函非属诉讼上之请求,目的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果并同审判,固系审判不可分法则之适用所使然,如认不成立犯罪或无裁判上一罪关系,自不能就函请并办之事实为裁判。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