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责任者

指法院据为判决基础之事实,非经当事人主张,不得加以斟酌。又当事人已尽主张责任者,未必皆须负举证责任,其中毋庸负举证责任者,即为举证责任之例外,依民事诉讼法第278条至第281条规定,其情形如下:

法谚有云:「举证责任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故事实审法院之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于具体个案审理程序中,对于举证责任之分配,也就是当事人主张之事实,应该归责于那一造当事人对于各该事实负举证证明之责任,常常影响诉讼之胜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