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罪

为台湾刑法之罪名,指为他人处理事务,而违背其任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者谋取不法利益,以致损害本人财产或其他利益的犯罪行为。

刑法上之背信罪为一般的违背任务之犯罪,若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他人交付财物者,应成立诈欺罪,不能论以背信罪。 (63 年台上字第 29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