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罪
为台湾地区“刑法”之罪名,指为他人处理事务,而违背其任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者谋取不法利益,以致损害本人财产或其他利益的犯罪行为。
台湾地区”刑法”上之背信罪为一般的违背任务之犯罪,若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他人交付财物者,应成立诈欺罪,不能论以背信罪。(台湾地区判例:63年台上字第292号)
【标注】大陆地区《刑法》未设独立的“背信罪”,侵害委托信赖关系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依情形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处理。
为台湾地区“刑法”之罪名,指为他人处理事务,而违背其任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者谋取不法利益,以致损害本人财产或其他利益的犯罪行为。
台湾地区”刑法”上之背信罪为一般的违背任务之犯罪,若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他人交付财物者,应成立诈欺罪,不能论以背信罪。(台湾地区判例:63年台上字第292号)
【标注】大陆地区《刑法》未设独立的“背信罪”,侵害委托信赖关系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依情形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