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刑事)

乃与待证犯罪事实有关之一切资料。系指刑事诉讼上用来确定当事人主张为真实的证明。 (即证据裁判原则)证据须依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方法为调查,而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之基础者(刑诉155条第2项)。即为证明事实,使之明了之原因,其程度是证明到「使之明了」方可采之。

如伤害案件扣案的木棍或验伤单。

认定犯罪事实之证据须足以证明被告确有犯罪行为之积极证据,必须适合于被告犯罪事实之认定,始得采为断罪之资料(69台上4913),否则仅能视被告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刑诉154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