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契约

共有人间约定各自分别占有共有物的特定部分,而取得该部分管理权的契约,分管的范围未必应与应有部分换算的比例相同。

分管契约不以订立书面为必要,口头也可以成立分管契约。分管契约性质上属债权行为,针对订立契约之共有人当然具有拘束,但是若共有人中有人将应有部分让与第三人时,大法官释字第349号解释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持交易的安全,只有在受让人知悉或可得而知分管契约存在时,才会受到分管契约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