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不能
impossibility
又称为「不能给付」,依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债务人">债务人负有一定给付的义务,但却无法依债务内容履行。
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契约,由甲向乙购买A车,并约定签约后10日后交车,但该车在签约隔天就被第三人偷走,以致于乙无法依约定将A车交给甲,乙就是给付不能。
台湾地区”民法”第225条第1项规定给付不能之债务人免给付义务,故「给付不能」即为债务人履行义务之界线。
【标注】本词条引台湾地区“民法”。大陆地区《民法典》设有功能相近的规则: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风险负担;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