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
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系在证明一个民事判决已在某个特定时间点确定的证明书。
当法院就双方充分攻击防御后的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后,大多数案件败诉的当事人一方,就有在法定期间上诉的权利。当这个上诉期间期满后,如果双方没有人上诉或案件本身是不得上诉,那此民事判决就会「确定」(也就是新闻用语或俗称的「定谳」)。
当事人于终局判决后,不得就同一法律关系更行起诉,此为一事不再理之原则。违背此原则者,即为法所不许。
判决确定后,需要声请「确定证明书」(民事诉讼法 第399条),因为强制执行声请时需要检附判决或裁定的「确定证明书」,此时法院是不会收取声请费用的。原则上原来案件承办律师,或最后案件确定审级的承办律师,负有「义务」帮当事人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