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间(民诉)

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限制。民事事件的上诉期间为20日,从当事人收到判决隔一天起算(民事诉讼法第440条)。当事人在宣判或公告后,如果对于判决结果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诉。如果错过期间,上诉就是不合法。

当事人有无在上诉期间提起上诉,是以上诉状到达法院的时间(不是以当事人寄出的时间),另外再加上在途期间计算。如果最后一天不是上班日,就顺延到第一天上班日。

例如住在新北市乌来区的甲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下称台北地院)起诉,于106年6月12日宣判,甲于同年月16日收到判决书,则甲的上诉期间应该从收到判决的隔一天(106年6月17日)起算20日,故于同年7月6日届满,因为甲的住所与台北地院不在同地,因此应再加上在途期间2日,甲必须在同年7月8日以前提起上诉,但因为同年月8日是星期六,因此上诉期间届满日顺延到第一个上班日即同年月10日(星期一),换句话说,只要甲在同年月10日前,将上诉状送达台北地院,就可认为是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