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佐人(行政) 依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 另可参见辅佐人(民事)、辅佐人(行政) 【标注】“辅佐人”系台湾地区诉讼制度用语,指随同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于期日到庭陈述意见的人员。大陆地区《行政诉讼法》与之相近的制度是诉讼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相关法律词条辅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