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注意原则

又有称「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则」,系指行政机关就该管行政程序,除了对当事人不利的资讯应掌握外,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或法规范也不能故意略而不采,故行政程序法第9条明定:「行政机关就该管行政程序,应于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36条亦规定:「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对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项一律注意。」

此一原则已兼顾行政机关维护公益与当事人权利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