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诉讼标的理论

此说为台湾学界通说及实务见解所采,认为诉讼标的即为原告在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给付之诉)或形成权(形成之诉)。

大陆地区对应概念为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依实体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请求的给付权利或形成权利,包括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