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权效

「失权效」则系对违反义务当事人所施加之制裁,使其就逾时提出行为负自己责任,借以直接排除当事人攻防方法之提出,并间接强制当事人适时提出攻防。

因此,逾时提出攻防方法之失权,应以当事人就其逾时提出攻防方法系可归责,且该逾时提出有碍诉讼终结之情形始发生。

当事人在法院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得提出而未提出的攻击或防御方法,在判决确定后即不得再行提出,此称为既判力的失权效或遮断效。

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罹于时效,债务人在前诉讼中未主张时效抗辩,待该诉讼终结后,不得另外提起其他诉讼主张时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