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规定(行政法)

民法第71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但其规定并不以之为无效者,不在此限。

上面所称强制或禁止规定,于民法、刑法及公法领域也常见,而成为联系私法与公法之管道。又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之行为是否无效,可区分为:

举例而言,证券交易法第60条第1项规定证券商不得有收受存款、办理放款借贷之行为,如违反该规定,主管机关得依上开法规予以警告,并不代表放款或存款行为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