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
自诉程序是指犯罪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直系血亲、配偶)不透过检察官,而自己向法院对被告提出刑事诉讼的程序。提起自诉的人称为自诉人。
自诉与公诉程序最大的差别在于,侦查阶段检察官可以透过特定的强制处分取得犯罪证据,而自诉的原告由于本身并未被赋予此一权力,因此在犯罪的侦查上只能以任意的方式取得证据。
依刑事诉讼法第319条规定,自诉之提起,应委任律师行之。 (即强制律师代理)目的旨在防止自诉人滥行利用自诉程序恫吓被告或以之作为解决民事争议之手段(俗称以刑逼民)等,免除被告不必要之讼累,节省司法资源,并藉由律师代理为诉讼行为,提升裁判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