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

系指开放当事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时,自行选择监护人订定契约由公证人公证,于本人受监护宣告时,受任人允为担任监护人,以替代法院依职权选定监护人,较符合人性尊严及本人利益。

简单来说,就是让还没有失能、失智的人,可以预先以契约方式和受任人约定,当自己发生符合民法规定意思表示能力受限时,由法官指定这位受任人为自己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