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适格

又称「诉讼实施权」,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原告或被告而受本案判决的资格。也就是在具体诉讼中,由某人担任原告或被告对纷争解决是适切而有必要的。

例如甲知道家财万贯的乙积欠贫困潦倒的丙工资1万元,甲行侠仗义,以自己名义起诉请求乙给付丙工资1万元的情形,甲并不是适格的当事人。

​又如A 想要购买 10 本《SPY×FAMILY间谍家家酒》的最新中译本,于是向 B 书店下订,约定付款后 3 日内出货。 A 完成付款后,B 却迟迟不出货,也不理会 A 的多次出货要求。如果此时想要用民事诉讼解决这个争议,要求 B 交付商品,那谁具有当事人适格?​

要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必须要针对该具体个案中,当事人与特定诉讼标的间的法律关系来决定。在这个案例中,如果是想要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由于民法规定,物品的出卖人负有将物品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所以此时物品的买受人 A 以及出卖人 B,就分别具有成为民事诉讼原告及被告的当事人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