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不完成
于时效期间终止时,发生不能或难以行使权利之事由,法律上使其时效暂不完成,容许权利人在该事由终止后一定期间内,仍得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人因外部障碍而受到时效完成的不利益。
例如时效期间终止时,因天灾或其他不可避之事变,致不能中断时效者,自其妨碍事由消灭时起,一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民法第139条)。
于时效期间终止时,发生不能或难以行使权利之事由,法律上使其时效暂不完成,容许权利人在该事由终止后一定期间内,仍得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人因外部障碍而受到时效完成的不利益。
例如时效期间终止时,因天灾或其他不可避之事变,致不能中断时效者,自其妨碍事由消灭时起,一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民法第1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