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撤回
告诉撤回系指告诉权人实行告诉后,以言词或书面方式(学说上认为准用告诉之方式,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为撤回之意思表示,但限于告诉乃论之罪始得撤回。
撤回告诉时间须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1项),包含刑事诉讼法第291条之再开辩论,但不含发回更审。
告诉撤回系指告诉权人实行告诉后,以言词或书面方式(学说上认为准用告诉之方式,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为撤回之意思表示,但限于告诉乃论之罪始得撤回。
撤回告诉时间须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1项),包含刑事诉讼法第291条之再开辩论,但不含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