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之举证责任转换

法定之举证责任转换系指依法律特别规定之举证责任转换。于法律特别规定之下,藉由「推定」、「视为」等用语产生举证责任转换之结果。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经由条文观察,可以发现实际上有因法律明文产生举证责任转换者,多为损害赔偿事件,且明文规定之举证责任转换大致上可分为两种情形:

以侵权行为为例,在诉讼上,若单从当事人所主张、抗辩之角度观之,似乎应由原告负担举证被告有过失、因果关系与损害发生等要件该当,须经过重重关卡始可达成原告所陈述之诉之声明。

然而对于许多「非直接损害」之情形(例如被告卖给原告之商品经过6个月始发生损害、被告所排放之污水经年累月慢慢侵蚀员告知作物、健康),一如其他一般侵权行为之情形课予原告如此沉重之举证责任应有违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故藉由举证责任转换使法院在诉讼进行上可更为顺利,并且从当事人之角度观之,亦更可以发现客观上之真实,不致因为「无法跨越之举证责任高墙」而使原告被阻挡在公平之道路前,应有诉讼法上之必要性与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