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人(民事)

在当事人间的诉讼,原本不许第三人参与诉讼,以避免诉讼程序混杂及拖延。但该诉讼如果对于第三人有密切的利害关系,为了让多数人间的争议能够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获得解决,法律上容许第三人参加两造间的诉讼,此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就是参加人。

虽然参加人可以加入诉讼,但本质上并不是当事人,参加人只是辅助其中一造(原告或被告)为[诉讼行为]]而已,所以参加人的行为不能跟他所辅助的当事人的行为相牴触,例如原告甲已经自认某项事实时,参加人乙就不能再否认。

行政诉讼法中亦有关于参加人(行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