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署罪
侮辱公署罪原规定于台湾地区“刑法”第2项(该条项所定「对于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该条文于民国23年(公元1934年)即订定,在历届立法机构会期内被多次提案删除,目前已于公元2021年12月28日通过删除本条文,现已废除。
【标注】大陆地区《刑法》未设侮辱公署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聚众实施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侮辱公署罪原规定于台湾地区“刑法”第2项(该条项所定「对于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该条文于民国23年(公元1934年)即订定,在历届立法机构会期内被多次提案删除,目前已于公元2021年12月28日通过删除本条文,现已废除。
【标注】大陆地区《刑法》未设侮辱公署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聚众实施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