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告知
也称「告知诉讼」,系指诉讼当事人的一造,在诉讼系属中,将诉讼告知于因自己败诉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促使第三人参加诉讼(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65条)。
诉讼告知的目的,旨在使第三人知道有诉讼系属的事实而有诉讼参加的机会,以利该第三人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否告知第三人是告知人的权利,并非义务,纵使不告知,也不负法律上任何责任(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754号判例参照)。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大陆地区《民事诉讼法》上功能相近的制度是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