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

裁决书是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的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单方行政行为,为行政处分。

汽车之违规事件系由公路主管机关处罚,慢车、行人及道路交通障碍之违规事件以及废止计程车驾驶人执业登记或吊扣其执业登记证事件则由警察机关处罚(参照台湾地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第1项、第37条第5项【嗣前揭规定于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并移列为同条例第37条第6项】)。

又当事人因交通违规举发案件,得向举发机关或裁决机关申诉,不服申诉结果可向裁决机关申请开立裁决书。若对裁决仍不服者,应于裁决书送达后30日不变期间内向管辖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提起行政诉讼(参照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237条之3第2项)。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交通裁决制度(“108年”为台湾地区民国纪年,即公元2019年)。大陆地区对应制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被处罚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