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举证责任(行政)
诉讼当事人对于某事实是否存在,已经提出所有的证据,且经行政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后,如果仍然没办法使行政法院认定某事实究竟是存在或不存在,因此产生不利益的结果要由哪一人负担的问题。
例如:父与子之间的财产移转,国税局认为其原因是赠与,并为赠与税的课征,父否认,并循序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后,如果仍然无法确定是否为「赠与」时,就应为客观举证责任之分配,通常会分配由国税局负担不能证明有赠与事实的不利益,也就是不利益的结果(不能课赠与税)由国税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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