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权

「永久托耕」,即是设立「永佃权」,也就是支付佃租并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此一制度在汉人垦殖台湾时即存在,日本治理台湾时,延续并承认此一旧有惯习;到了战后,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及三七五减租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

民法原本第842条第1项规定, 「永佃权」系土地使用人以支付地租为条件,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没有期限的耕作、放牧等充分利用土地之行为。但上开规定已于99年2月3日民法修正,将永佃权删除,改以「农育权」替代,但为维护法律秩序,新修正的民法规定之前存在的永佃权,可以继续存在20年,至于新制定的农育权,最多也是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