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向犯

二个或二个以上之行为者,彼此相互对立之意思经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贿赂、赌博、重婚等罪均属之,因行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为负责,彼此间无所谓犯意之联络,故不成立教唆、帮助犯或共同正犯。

若对向之二个以上行为,法律上均有处罚之明文,当亦无适用台湾地区“刑法”共同正犯之余地。

【标注】大陆地区刑法理论同样承认对向犯:如行贿与受贿、行贿与介绍贿赂、重婚与相婚等,对向各方基于相互对立的意思实施行为,彼此间不成立共犯,各自依其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