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证人

证人因为具有特别知识,当他对于曾经经历的事情发生过程陈述时,依他的特别知识,可以知道或判断一些一般人无法得知事实的第三人,称为鉴定证人。也就是该人同时具备了证人「曾经亲自看见、听见刑事案件的事实经过」与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例如:曾为伤患诊治之医师,就诊治之经过作证,而陈述其过往诊治经过之事实,此部分固因证人身分而有不可代替性;惟其就经验事实而为专业上的意见报告部分,例如该医师推定病人受伤系如何之凶器所致,乃属意见之陈述,仍为鉴定之性质,当予区辨,避免混淆。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08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