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性裁判
(Appellenentscheidungen)
又称「警告性宣示」,警告性裁判常常关乎到法律合宪性的时间面向。
系指当系争法律或其适用正朝违宪状态发展,或系争规范是否违宪难以判断时,仅在判决理由中提醒立法机关系争法规有违宪疑义,甚至表明该系争规范未来可能变成违宪,但该规范仍继续有效。
在作成这种裁判时,大法官会宣告作为审理标的的法律「尚属合宪」。但更重要的是,其会同时指出,假若立法者不对规范做出合乎时宜的增删修改,作为审理标的的法律极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沦为违宪。从而大法官呼吁立法者尽速采取行动,并在警告性裁判中指示立法者宜审慎斟酌的宪法原则与所应调整的方向。这样的作法一方面令大法官仍得忠实地履行其守护宪法的任务,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直接挑战法律的效力。
换句话说,当大法官选择作成警告性裁判时,可能是认为,面对社会变迁,有比自己更适合作成具体因应决策的宪法机关。毕竟「我们」终究要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而在国家的权限划分中,直接代表「我们」的正是全体国民所选出来的立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