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信性文书 刑事审判原则不允许直接使用「被告以外之人审判外陈述」做为证明犯罪事实存否的证据使用;但诸如户籍誊本等公文书,或商业帐册、航海日志等业务上作成的文书,因作成者负有确保内容真实的义务,或具公示性等原因,被认为有特别可信性,例外容许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