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转换

举证责任转换系大陆法律概念,指在民事诉讼中,因考虑到双方地位不平等、证据取得难易度及专业智识落差等情形,法律个别规定或经民事诉讼法第277条但书解释,使原本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应由一造当事人负担之举证责任,转由他造当事人负担。民事诉讼法第277条但书所称“但法律别有规定,或依其情形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固然可做为个案中举证责任转换之依据,但实际上本条情形除了举证责任转换外,尚包括举证责任“减轻”之情事,例如证明度降低、举证责任减轻等,并非仅限于举证责任转换之状况,故本条但书之适用实际上对于举证责任之分配具有多样性,于解释论上有非常大之空间。大陆对应制度为大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大陆称作举证责任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