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保护令

「暂时保护令」为「民事保护令」的一种类型。为保护被害人,在通常保护令审理终结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检察官、警察机关或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书面声请或依其职权核发暂时保护令,因此,暂时保护令主要是为填补普通保护令审理期间,家庭暴力尚未达急迫危险程度时,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护空窗期。

法院可以视被害人需要被保护的情况,不经审理程序,直接依据书面资料核发「暂时保护令」,之后就会进入比较严谨的「通常保护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