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告诉权

系因特定犯罪之本来告诉权人不便或不能行使告诉权,设其补充之规定。 相对者为本来告诉权。

虽无本来告诉权人,或虽有本来告诉权人不便行使告诉权,如有补充告诉权人,则不得径依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指定代行告诉人(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4项、第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