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代理(行政)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单独代理当事人(第1项)。违反前项之规定而为委任者,仍得单独代理之(第2项)。」则法院或他造当事人之行为,可向诉讼代理人其中一人或全体为之,均对委任人发生效力(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883号裁定意旨参照)。

【标注】大陆地区《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委托多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由委托书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