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代理(行政)

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单独代理当事人(第1项)。违反前项之规定而为委任者,仍得单独代理之(第2项)。」则法院或他造当事人之行为,可任向诉讼代理人其中一人或全体为之,均对委任人发生效力(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883号裁定意旨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