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约
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中将劳动契约区分为「不定期契约」及「定期契约」。简单来说,有约定契约期间的属于「定期契约」(约同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则为「不定期契约」。
为避免雇主以定期契约规避劳动法令中规范之义务损害劳工权益,《劳动基准法》第9条中有对于定期契约进行限制,并以不定期契约为主,定期契约为例外,除非该职务属于「非继续」或「非持续」之工作,否则雇主不得以不定期契约雇用劳工。
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中将劳动契约区分为「不定期契约」及「定期契约」。简单来说,有约定契约期间的属于「定期契约」(约同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则为「不定期契约」。
为避免雇主以定期契约规避劳动法令中规范之义务损害劳工权益,《劳动基准法》第9条中有对于定期契约进行限制,并以不定期契约为主,定期契约为例外,除非该职务属于「非继续」或「非持续」之工作,否则雇主不得以不定期契约雇用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