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同一性

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起诉之效力,不及于检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此即起诉对人之效力,也就是检察官起诉对象为被告之「人」,并非其「姓名」。

法院审判之对象,是否就是检察官所指之被告,应该以检察官指为刑罚对象之被告为依据,纵使犯罪行为人以伪名或冒用他人名义应讯,导致检察官以被冒名者之姓名、年籍起诉,但检察官指为被告之人,就是实际上到侦查庭应讯的人,法院自应对其为审判,而该被冒名顶替之人,并不是检察官指为被告之人,纵使检察官误以其姓名、年籍起诉,仍非检察官指为刑罚对象之人,非起诉效力所及,法院自不得对其加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