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行政法)

就行政法上之意义而言,乃指行为人依法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消极的不为履行法定之义务。

例如行政机关对于人民依法申请之案件,在法定期间内应回覆人民核准与否却未回覆,依诉愿法第2条之规定得提起诉愿救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