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之变更(民事)

原告于起诉后,于同一诉讼程序中,以对被告之新诉代替原有之诉,亦称「诉讼交换之变更」。

诉之要素为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之声明(即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若此三者,于诉讼进行中有一变更,即为诉之变更。原告于起诉后,提起新诉,以合并于原之诉者,为诉之追加。凡诉之三要素,于诉讼进行中有一追加,即系诉之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