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判决处刑
又称简易程序,与简式审判程序不同。
简易程序是被告自己承认犯罪,或法院认为依现存的证据可认定被告犯罪,而被告所犯为一定的轻罪,在法院可以宣告缓刑、或6个月以下得易科罚金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情形下,由检察官声请或法官依职权作出简易判决处刑。
此时,因为案情已经明朗,法院原则上可以不必开庭,但有必要时,仍然可以开庭调查。当然,这种「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所宣告的刑度必须在前述范围内,目的是给被告有自新的机会,也可以节省开庭劳费、符合诉讼经济。
易言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一般法院进行的通常审判程序来观察的,如果在程序上法院不经通常审判程序而径科处被告刑罚的法律效果,这种程序即称为「简易判决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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