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之发生

债权之发生可归类为四种类型,分别如下:

除契约为意定之债外,其他三者均属法定之债。

另外,民法虽将「代理权之授与」规定于债之发生章节中,为通说及实务均认为其并非债之发生的原因,因为代理权之授与所生之义务,系基于代理人及授权人内部关系的其他债之关系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