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子女之诉

妻于婚姻关系存续中,由夫以外的其他人受胎而生的子女,依法仍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与真实血统有违,故赋予夫或妻有否认权,自知悉该子女非为婚生子女的时候起2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该等诉讼即为否认子女之诉。

由夫起诉者,以妻及子女为共同被告,由妻起诉者,以夫及子女为共同被告,妻或夫死亡者,以子女为被告。应为被告的人均已死亡者,以检察官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