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审判制度
原为针对检察官所为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的外部监督机制,于2023年度废除,转轨成「准许提起自诉」制度。
过去的「交付审判制度」指的是告诉人不满意上级检察署检察长驳回其对不起诉处分或缓起诉处分的再议声请,在收到处分书之后的10天内委请律师写声请状,向法院请求裁定准该案交由法院进行审判。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时,即视为提起公诉。
然而,此制度可能违反审检分立、控诉原则,因此修正为「准许提起自诉」,并赋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
原为针对检察官所为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的外部监督机制,于2023年度废除,转轨成「准许提起自诉」制度。
过去的「交付审判制度」指的是告诉人不满意上级检察署检察长驳回其对不起诉处分或缓起诉处分的再议声请,在收到处分书之后的10天内委请律师写声请状,向法院请求裁定准该案交由法院进行审判。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时,即视为提起公诉。
然而,此制度可能违反审检分立、控诉原则,因此修正为「准许提起自诉」,并赋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