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
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之事业出资,而分受其营业所生之利益,于契约终止时,出名营业人应返还隐名合伙人之出资及给与其应得之利益或其出资之余额。 (民法第700条及第709条参照)
隐名合伙人,仅于其出资之限度内,负分担损失之责任。隐名合伙人就出名营业人所为之行为,对于第三人不生权利义务之关系。
简单来说,隐名合伙人只是担任出资者的角色,并将财产移转给出名营业人,以利于其经营事业,隐名合伙人之责任相对地限缩许多,只需以出资为限度,负分担损失的责任。
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之事业出资,而分受其营业所生之利益,于契约终止时,出名营业人应返还隐名合伙人之出资及给与其应得之利益或其出资之余额。 (民法第700条及第709条参照)
隐名合伙人,仅于其出资之限度内,负分担损失之责任。隐名合伙人就出名营业人所为之行为,对于第三人不生权利义务之关系。
简单来说,隐名合伙人只是担任出资者的角色,并将财产移转给出名营业人,以利于其经营事业,隐名合伙人之责任相对地限缩许多,只需以出资为限度,负分担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