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判

漏判系指法院就数案件中,未为完全之判决,因系数案件,仅有判决之案件脱离诉讼系属,未判决之案决诉讼关系仍存在,故法院以补判处理。

检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实以实质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诉者,因其刑罚权单一,在审判上为一不可分割之单一诉讼客体,法院自应就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合一审判,以一判决终结之,如仅就其中一部分加以审认,而置其他部分于不论,即属刑事诉讼法第379条第12款所称「已受请求之事项未予判决」之违法;此与可分之数罪如有漏判,仍可补判之情形,迥然有别。 (88 年台上字第 438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