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中辩护人在场笔记权

律师笔记权,系指当事人在侦查程序中,所选任辩护人或获强制辩护后,于当事人受讯问时,根据在场所见所闻进行记忆、自行作笔记之辅助行为。

根据111年宪判字第7号判决,所谓受有效协助与辩护的权利,不仅包含可以自主选任辩护人,于无资力时可以享有免费获得辩护的机会,其辩护人并可以于刑事诉讼程序各阶段,适时表示法律意见与提供法律上协助,以协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效维护权益。​

就犯罪侦查程序而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检察官讯问时,在不熟悉法律的情况下,可能会说出不当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或无法及时作出有利于己的主张,所以辩护人为了有效维护其权益,自应有权于讯问时在场听闻,并当场适时表示法律意见或提供法律上的协助。​

既然辩护人有权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讯问时,在场听闻并表示意见,自然就有权就听闻所得的内容进行记忆、理解与分析等思维活动,而当场自行做笔记,是属于辩护人记忆与思维活动的辅助行为,与其在场并陈述意见密不可分。因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于侦查中所应享有的受有效协助与辩护的权利,除了辩护人的选任权外,至少应包括辩护人在场权、笔记权及陈述意见权等侦查中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