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先行主义

又称「协议先行程序」,系指人民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时,应先以书面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之(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1项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上开请求,应立即与请求人协议,因此所作成之协议书,得为执行名义(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2项规定)。

协议成立时,应作成协议书,该项协议书得为执行名义。协议不成立时,请求权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所以,协议程序是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前必经的先行程序。

协议先行主义旨在于便利人民并尊重赔偿义务机关,使其有机会先行处理,以简化赔偿程序;同时避免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