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进行行政程序
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基于法安定性原则,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尊重其效力,不得再对之争讼。但法定救济期间经过而发生形式确定力的行政处分,仍可能违法、侵害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权益。
行政程序法第128条于一定条件下准许行政处分之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重新进行行政程序,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废止或变更行政处分,使行政机关基于其申请,就已确定之行政处分重新实质审查,以作成适法之决定。
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基于法安定性原则,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尊重其效力,不得再对之争讼。但法定救济期间经过而发生形式确定力的行政处分,仍可能违法、侵害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权益。
行政程序法第128条于一定条件下准许行政处分之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重新进行行政程序,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废止或变更行政处分,使行政机关基于其申请,就已确定之行政处分重新实质审查,以作成适法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