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失效原则
所谓权利失效,系源自公法上诚实信用原则之制度,指实体法或程序法上之权利人,于其权利成立或届至清偿期后,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经过长时间而不行使,义务人依其状况得推论其已放弃权利之行使,而有积极之处分行为,以致权利人再行使权利时,对相对人造成不可期待之重大损害者,认该权利虽未消灭,亦不得再行使。
惟行政法上之权利失效非法律所明文,即使予以承认,适用时亦应从严为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18号判决意旨参照)。
所谓权利失效,系源自公法上诚实信用原则之制度,指实体法或程序法上之权利人,于其权利成立或届至清偿期后,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经过长时间而不行使,义务人依其状况得推论其已放弃权利之行使,而有积极之处分行为,以致权利人再行使权利时,对相对人造成不可期待之重大损害者,认该权利虽未消灭,亦不得再行使。
惟行政法上之权利失效非法律所明文,即使予以承认,适用时亦应从严为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18号判决意旨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