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确认诉讼
又称「续行确认诉讼」、「后续确认诉讼」,指在撤销诉讼类型的审理程序进行中,作为争执标的的行政处分(原处分)已经消灭或已执行完毕,此时原告因原本的行政处分所造成权益侵害的状态已经不存在或了结,行政法院没有撤销的对象,本来没有再继续进行这个诉讼的必要,而应驳回起诉。但如果原告的权益因为原处分而受损,没有办法因为原处分撤销而可以回复时,法律允许原告可将原来还没结束的撤销诉讼类型转换为确认原处分违法的诉讼类型。
例如:主管机关作出甲医师应停业两个月的处分,甲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分,于诉讼程序进行中,该停业两个月的处分已执行完毕,而甲提起撤销诉讼所要达成不停业的效果,已无从因撤销诉讼胜诉而得以回复,此时即应允许甲将原来进行的撤销诉讼转换为确认该停业处分为违法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