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搜索
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1规定,经受搜索人出于自愿性同意者,执行人员得不使用搜索票。
国家干预人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具备法律明文的授权依据,才具有合法化、正当化的事由。但是,干预措施如果经由受干预人的同意,也可能构成与法律授权一样的合法化事由。由于搜索所干预的基本权利乃是住居权或隐私权,性质上是属于可以抛弃的基本权利,因此,经同意的搜索,即使并无法律明文授权,只要其同意出于自愿,仍属于合法的干预。
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1规定,经受搜索人出于自愿性同意者,执行人员得不使用搜索票。
国家干预人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具备法律明文的授权依据,才具有合法化、正当化的事由。但是,干预措施如果经由受干预人的同意,也可能构成与法律授权一样的合法化事由。由于搜索所干预的基本权利乃是住居权或隐私权,性质上是属于可以抛弃的基本权利,因此,经同意的搜索,即使并无法律明文授权,只要其同意出于自愿,仍属于合法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