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抗辩

被告在诉讼上主张对原告有债权,而以该债权与原告对被告的债权相互抵销作为抗辩的方法。

例如甲主张乙向其借款300万元至今未还,请求乙清偿借款,乙抗辩他另对甲有一笔已经到期的500万元的货款债权,甲也至今未付,二者相互抵销结果,甲对乙不能为任何请求。

一旦法院判决认定乙的抵销抗辩有理由并确定,该判决在乙抵销的额度内,具有既判力(民事诉讼法第400条第2项),甲日后不得就该抵销的300万元借款部分再向乙请求,法院也不能做相反的认定。